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罗区金铃机电设备经营部、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02民初667号
原告:新罗区金铃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谢洋村新村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K3BL08。
经营者:***,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2室287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2525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新罗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关工业中路19号办公楼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51MLJ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新罗区金铃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新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新罗区金铃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罗区金铃机电设备经营部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罗区金铃机电设备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罗区金铃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赖海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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