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628号
原告:顺欣源机械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南河庄村金河家园23号楼3门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225W3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2室287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252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顺欣源机械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顺欣源机械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顺欣源机械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