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顺欣源机械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628号 原告:顺欣源机械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南河庄村金河家园23号楼3门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225W3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2室287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252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顺欣源机械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顺欣源机械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顺欣源机械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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