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4196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南京路45号龙田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9853056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2室287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252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女,生于1993年5月19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第三人:***,男,生于1978年11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