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传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5981号
原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35143U。
法定代表人:王研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露迎,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传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8号楼31层3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033417XU。
法定代表人:吕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传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