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8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中企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企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陶馨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