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6666号
原告:成都路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企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成都路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中企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路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路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7元,由成都路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