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6367号
申请人:安徽润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路526号徽乡居3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775625A。
法定代表人:魏亚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下塘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51967727。
法定代表人:陶有胜,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润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润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43125.1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润钦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43125.1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