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90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下塘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519677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记,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
长丰县陶楼乡古城村老庄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