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90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下塘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519677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记,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 长丰县陶楼乡古城村老庄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