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民初3083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巢湖市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下塘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陶有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诉被告***、**、***、安徽省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8年7月30日???午15时开庭,原告**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朱月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