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91财保41号
申请人: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拓富路18号1幢1号、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629176077。
法定代表人:江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怀,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宝利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096XL。
法定代表人:王建亮。
申请人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54025.0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4025.0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国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