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

王德宇、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特1087号
申请人:王德宇,男,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金酉伟,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062917607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拓富路**号*幢*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江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祖、徐露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68541007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号(15-1)—(15-6)。
代表人:周建国,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德宇与申请人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关于确认(2018)浙0212引调6641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厉国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德宇与申请人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故纠纷,于2018年12月3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各方确认申请人王德宇的损失:医疗费51590.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682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5435.10元、误工费21230元、残疾赔偿金326709.02元、精神抚慰金6500元、财产损失1600元、后续治疗费28294.90元,合计452400元;
二、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王德宇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6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03000元、财产损失1600元,合计1216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王德宇医疗费损失38320.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护理费6820元、误工费2123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223709.02元、后续治疗费27000元,合计320800元中的50%计160400元,前述两项合计28200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付的医疗费10000元,尚须支付272000元;
三、申请人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王德宇非医保医疗费3270元、后续治疗费1294.90元、鉴定费5435.10元,合计10000元中的50%计5000元,扣除申请人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付的医疗费等33283.35元,以及申请人王德宇尚须赔偿给申请人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车损2000元中的50%计1000元,申请人王德宇尚应返还申请人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29283.35元;
上述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272000元中的242716.65元汇入申请人王德宇的账户(账号:62×××01,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29283.35元汇入申请人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39×××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小港支行),均于2019年1月3日前付清。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8)浙0212引调6641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郑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