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

王德宇与鲁龙江、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5055号
原告:王德宇,男,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金酉伟,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龙江,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062917607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拓富路18号1幢1号、2幢1号。
法定代表人:江标,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祖、徐露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68541007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299号(15-1)—(15-6)。
代表人:周建国,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宇与被告鲁龙江、宁波新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故纠纷中,原告王德宇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宇负担。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郑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