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5805号
申请人:安徽明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西区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25918Y。
法定代表人:王甲甲,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48754280。
法定代表人:李桂前,总经理。
被申请人:方明,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安徽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北二环与铜陵北路交口西北万国大厦办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3390853。
法定代表人:方明,总经理。
原告安徽明睿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明、安徽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明睿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926962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安徽明睿物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不可撤销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明睿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明、安徽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6962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明睿物资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