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58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明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徽商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25918Y。
法定代表人:王甲甲,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信用代码913401227548754280。
法定代表人:李桂前,总经理。
被申请人:方明,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安徽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北二环与铜陵北路交口西北万国大厦办**用代码913401000973390853。
法定代表人:方明,总经理。
原告安徽明睿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明、安徽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明睿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5805号民事裁定,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实际执行远程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原告安徽明睿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所作的926962元额度冻结并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