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

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47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黔0113民初4724号裁定书,查封了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33044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安 秀
法官助理  张作主 书 记 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