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750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做出(2020)苏0508民初75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姑苏区喜来乐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姑苏区喜来乐钢管租赁站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 莉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