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

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与某某、姑苏区喜来乐钢管租赁站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7508号
姑苏区喜来乐钢管租赁站与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姑苏区喜来乐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申请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8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覃 灏
书记员 王思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