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3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8163034J,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双塘里60号。
法定代表人:李翔,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3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京胜民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0元以及执行费7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书乔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