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81执2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沈明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大好,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以(2019)皖1181执保188号保全裁定书对天长市广厦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长支行营业部18×××50账号进行保全冻结。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需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8×××50账号内存款201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