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21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沈明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大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汤大好,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刘金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8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具体要素:
1.本院于2020年09月07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失信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
2.被执行人代理人按时到庭,按照要求如实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当前财产情况;经本院询问调查,被执行人今年以来因疫情影响暂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
3.本院于2020年0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11月0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09月04日、09月10日、09月29日、11月0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开户网点为中国银行天长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18×××50的账号有存款,该账号被本案关联执保冻结,本院已经裁定扣划。
5.本院于2020年09月08日通过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2020年09月09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09月04日、09月10日、09月29日、11月0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车辆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现场调查,该场所现以嘉乐荟名义经营儿童娱乐项目,通过群众反映该场所因收费较高,经验状况较差。
8.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在前期多次协调的基础上,召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被执行人代理人到庭协谈和解,双方就案款履行方式、期限、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否解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尤海燕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