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8068号

原告:安徽龙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山西路与黄河路交口***4-3幢1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1957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印刷厂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546601XU。

法定代表人:沈明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龙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龙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龙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600元,因原告安徽龙祥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龙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