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81执恢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沈明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汤大好,*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广厦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81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彭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