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81民初200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桐城市大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万样花园商贸城3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全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项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