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杜长刚与江苏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1民初7843号
原告:***,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江苏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5679。
法定代表人:时爱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万祥花园商贸城3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14874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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