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平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平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333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西县三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平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爱和社区名邦西城国际小区22栋3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591709T。
法定代表人:**平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平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