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5785号之二
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凤凰大街**-36。
法定代表人:唐伟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敏,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一城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平,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市房地产实验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田,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一城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南通市房地产实验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2021年1月28日,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6元,减半收取计3208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478元,由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陈李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人民陪审员 陈 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