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8701号
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凤凰大街055号-36。
法定代表人:唐伟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敏,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迎宾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吴江苏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7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947元,由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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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柳献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聂艺天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