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5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凤凰大街。
法定代表人唐伟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霞、陈政,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煜。
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77702.25元,执行费2566元。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区东山镇××号,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山塘街3号1幢、2幢、5幢、6幢、8幢、9幢的不动产。
现本案已执行到位17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剩余部分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并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已执行到位170000元,对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并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解除本院(2019)苏0506执5206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启园路10号,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山塘街3号1幢、2幢、5幢、6幢、8幢、9幢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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