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原乡温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6476号
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12949593,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凤凰大街055号-36。
法定代表人:唐伟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原乡温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WOFH8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恒北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赵月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原乡温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5元,减半收取73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3元,由原告南京新日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中宁
人民陪审员  葛 新
人民陪审员  吴 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