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1535号之二
申请人:萍乡市路达建筑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硖石村凤型山小区第一排肖家屋场15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96ULK28。
投资人:王糜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武,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峰,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萍水北路9号63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977J410。
负责人:周本诚。
被申请人: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FCB442。
法定代表人:周海民。
申请人萍乡市路达建筑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路达建筑服务中心以二被申请人已给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路达建筑服务中心自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远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颜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