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1535号
原告:萍乡市路达建筑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硖石村凤型山小区第一排肖家屋场15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96ULK28。
投资人:王糜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武,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峰,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萍水北路9号63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977J410。
负责人:周本诚。
被告: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FCB442。
法定代表人:周海民。
原告萍乡市路达建筑服务中心与被告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萍乡市路达建筑服务中心以被告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瑞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萍乡市路达建筑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计946.5元,由萍乡市路达建筑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陈远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颜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