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2449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
第三人: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巢湖
经济开发区岠嶂新村。
法定代表人:翟大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童友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