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2449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
被申请人: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巢湖
经济开发区岠嶂新村。
法定代表人:翟大卫,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友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