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24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巢湖
经济开发区岠嶂新村。
法定代表人:翟大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陈浩、第三人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浩、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对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蓝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友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