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12民初841号
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方刚军、陈水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方刚军名下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3204565.03元。申请人以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方刚军名下银行账户3204565.0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过户、赠与、出租等。
申请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自强
人民陪审员 张婉晴
人民陪审员 李新愿
书 记 员 万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