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103民初5247号
申请人:合肥**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产业园阜阳北路1019号省徽商钢材市场D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5517172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宝业东城广场1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9006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合肥**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发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合肥**发物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