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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22民初10898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太和县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油坊村委会**50号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TQRB1K。 法定代理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宝业东城广场1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9006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太和县顺达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