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德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德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1433号
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592408762R,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创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琨,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德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317345699W,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黄河桥村于庄系22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宋元美,执行董事。
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德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