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德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兰迪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德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4118号 原告:西安xxxxxxxx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路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xxxxxxx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xxxxxx公司诉被告河南x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9日,原告西安xxxx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xxxxxxx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茸静 书 记 员 赵淑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