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4118号
原告:西安xxxxxxxx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路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xxxxxxx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xxxxxx公司诉被告河南x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9日,原告西安xxxx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xxxxxxx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茸静
书 记 员 赵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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