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倍通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1821号
申请人河南倍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倍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96705.2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96705.2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长社
书记员  刘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