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执4181号
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7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需分期支付给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166190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79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3215元。因被执行人仅支付前两笔款项共计80万元,剩余款项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19日、4月6日、5月11日、6月30日、7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除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4月7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信息。
四、2021年4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959271.4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书记员 李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