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5807号之一
原告:河南致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沈传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超。
被告:路发贵,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伟,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田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致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路发贵、张金伟、河南新田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致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致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