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牟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647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8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绿博园东侧、九州路南侧、屏华路西侧、名门紫园二期C1号楼4楼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5280541M。
法定代表人:宋兴玉,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商务外环路27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94606F。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少聪
书 记 员 张彦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