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2执658-2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32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房产信息和车辆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因不是首封故无法处置。
三、2020年9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通过申请人河南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其告知了上述情况。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王景博
书记员 郭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