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永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303民初4955号 原告:洛阳永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石门村村西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洛阳永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公司)与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六建公司***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4879969.32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6日为170494.86元);2.判令六建公司***公司支付永强公司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200000元;3.判令由六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解除永强公司与六建公司于2021年5月1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变更一项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货款4879969.32元变更为4785137.09元;放弃原诉讼请求第2项律师费200000元。事实与理由:六建公司因承建“洛阳苏秦街项目总承包”工程,***公司购买混凝土。合同签订后,永强公司共向涉案工程项目供应的混凝土总价款为8829707.65元,六建公司至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砂浆货款4879969.32元。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在供货期间六建公司逾期付款多次,违约情节严重,给永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暂计至起诉时,六建公司逾期利息170494.86元以及永强公司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200000元。以上欠款及损失***公司多次催要,六建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永强公司无奈提起诉讼。 六建公司辩称,1.永强公司所提供的货款金额存在争议,未经双方核算,只是永强公司自行拟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标准未充分证明,在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应被支持。2.永强公司起诉的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3.原告所诉本案的保函费不应当由六建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交换与质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5月1日,六建公司(需方)与永强公司(供 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一份,其中第一条“混凝土的品种、价格”载明:“含税单价按使用当期当月的洛阳市信息指导价下浮10%确定”;其中第九条“结算与付款”载明:“1.结算以需方实际验收合格并确认的数额为准,没有加盖需方印章的结算单证,不具有结算效力;2.主体结构正负0.000m以下完成后结算一次,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主体结构正负0.000m以上按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在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至所欠总货款的90%,装饰装修阶段每2个月结算一次,每次付款比例为70%(所欠商砼款的总金额),根据工程计税方法的需要,在结算后7日内,供方应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将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70%的款项,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其中第十一条“合同时效”载明:“本合同自2021年5月1日至款清。”六建公司指定***负责混凝土供货单的签收。 2.永强公司提供《发货、回款明细表》一份,载明:截止2023年6月25***公司向六建公司供货总金额为8829707.65元,六建公司截止2023年7月付款总额为3949738.33元,余欠货款4879969.32元。永强公司另提供22张对账单(2021年5月-2023年6月)予以佐证,六建公司有韩奥、***、***、***在对账单上签字,并注明“量之前已对,本次参信息价对价”。 永强公司另提供2张对账单(2023年7月、8月),六建公司签字与上述22***,载明2023年7月货款3562.65元、8月货款1605.15元。 六建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3.六建公司辩称在2023年7月之后其付款10万元,永强公司本次起诉未扣除。永强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4.双方所签采购合同用于六建公司承建的***天澜2号楼和3号楼。永强公司提供的2022年12月7日新闻报道网络截图显示3号楼已封顶;六建公司称认可3号楼于2022年年底封顶,2号楼于2023年上半年2、3月封顶。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永强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豫0303民初4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六建公司银行存款5250464.1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永强公司向六建公司供应混凝土,六建公司理应依约***公司支付货款。根据永强公司提供的《发货、回款明细表》及对账单,永强公司共向六建公司供应混凝土总金额为8834875.45元(8829707.65元+3562.65元+1605.15元),六建公司共支付货款为4049738.33元(3949738.33元+100000元),尚欠货款为4785137.12元,六建公司对永强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证据上亦注明价格了参照信息网对价,与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方法一致,鉴于永强公司诉讼请求为4785137.09元,本院认定为4785137.09元。六建公司辩称双方未经结算,对货款金额有异议,但首先,如未经结算,六建公司应不支付货款,而本案中六建公司已支付货款400余万元,说明六建公司对有其多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予以认可;其次,对账单记载有混凝土数量及单价,对账单有六建公司指定收货人签字,单价与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方法一致,据此可以认定货款金额,故对六建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方式,六建公司应于项目工程主体封顶付至总货款的90%即7951387.91元(8834875.45元×90%),同时结合六建公司自述项目所涉及的2、3号楼全部主体封顶最晚于2023年3月,而六建公司现仅付款4049738.33元,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永强公司主张该部分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即年利率3.45%自2023年4月1日起计算。关于剩余的货款10%即883487.55元(8834875.45元×10%),按合同约定应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作为永强公司无法获知准确时间,该节点应由六建公司提供,但六建公司未提供,基于此且从考虑减少双方诉累角度出发,本案一并解决,该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经询问永强公司主张自2023年9月25日即开庭当日开始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永强公司主张的保函费,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洛阳永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785137.09元; 二、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洛阳永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45%,以3901649.5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9月24日;以4785137.0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洛阳永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09元,由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