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303民初5072号 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颍川路与民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与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02688.37元及违约利息(自2021年9月27日起以7402688.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暂算至起诉之日531513元);2.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7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402688.37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若合同后附商票明细表所列商票兑付,即视为被告已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如原告逾期归还借款的,每逾期一日,被告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将7402688.37元转入被告银行账户。随后,被告向原告开具总金额为8291010.98元的一年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张。但借款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未归还借款,也未兑付到期电子商票,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导致原告权益受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恒诚公司辩称,一、原告未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其已向被告提供借款,本案借款协议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但是,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提供借款,故本案借款协议未成立。二、被告已向原告开具8291010.98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应当依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明其为持票人。在原告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其无权向被告主张票据权利和对应的借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恒诚公司(甲方)与六建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人民币7402688.37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第二条、利息:经双方协商一致,该笔借款为无息借款,利率为0。第三条、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若合同后附商票明细表所列商票兑付,即视为甲方已归还乙方全部借款本金。第四条、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如甲方逾期归还借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0年9月27日,六建公司***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为3749********)转账7402688.37元,转账用途和附言均为恒诚公司借款。同日,恒诚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兹收到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交来往来款人民币柒佰肆拾零万贰仟***拾捌元叁角柒分(¥:7402688.37元)”,收据上加盖有恒诚公司财务专用章。 2.庭审中六建公司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两份,一份显示“出票日期2020年9月27日,到期日期2021年9月27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电子票据(包)号230850303123720200927734492034;出票人长***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长***置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捌拾捌万捌仟叁佰贰拾贰元陆角(¥888322.6元),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转让”。另一份显示“出票日期2020年9月27日,到期日期2021年9月27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电子票据(包)号230850303123720200927734491970;出票人长***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长***置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柒佰肆拾万零贰仟***拾捌元叁角捌分(¥7402688.38元),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转让”。2021年10月8日,六建公司作为背书人将该两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恒诚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现恒诚公司总计欠付六建公司借款7402688.37元,六建公司多次催要,恒诚公司一直拖欠不还,引发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六建公司与恒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且有转账凭证以及恒诚公司出具的收据予以佐证,故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六建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公司转账7402688.37元,恒诚公司出具收据,故恒诚公司应于2021年9月27日向六建公司还款,恒诚公司未按期付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恒诚公司虽然向六建公司出具承兑汇票,但到期后没有进行兑付,六建公司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并无不当。六建公司的诉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恒诚公司的辩称,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7402688.37元; 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7402688.37元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670元,由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