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2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郑开大道恒大东汇名城1B地块12号住宅楼1**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南三路与第八大街交汇处恒大绿洲第7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郑州瑞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与银杏路交汇处恒大翡翠华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瑞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2)豫0291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荀文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