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汇聚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区分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303民初2147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汇聚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街道建福路天城一品15号楼1**2804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区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创新大厦6楼615、616室。
负责人:**。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汇聚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伊滨区分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汇聚建筑设备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市西工区汇聚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市西工区汇聚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