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03民初1089号
原告:***,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48号军民巷社区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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