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5680号

申请人:***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文体中心三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27933224Y。

法定代表人:邓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更新,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楚店镇S202西侧王大庄路北侧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XYBT53。

法定代表人:何浩,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田力庚、程坤、何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2493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2493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永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萌